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四項罪行及罰則

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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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條文公佈,規管四項罪行。干犯法例人士,刑罰主要分幾級,包括可判監3年或以下、5年和10年,最嚴重可判無期徒刑。

若果干犯分裂國家罪,不論有無使用暴力都違法,首要分子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者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

顛覆國家政權罪,就包括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中國憲法及根本制度等,首要分子判10年監禁至無期徒刑。要留意的是,煽動、協助、財物資助,都屬於犯罪,情節嚴重的話,可判監5至10年以上監禁。

恐怖活動罪,即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嚴重暴力、爆炸、縱火外,破壞、干擾公共設施,宣揚恐怖主義都違法,違者會判3年監禁至無期徒刑。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或秘密的情報,操縱香港選舉,嚴重阻撓政府政策,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對中國發動戰爭等都是違法;而且以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憎恨都屬違法,刑期由3年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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