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

授權的概念

一國兩制與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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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憲法》在國家具有最高等級的法律效力,國家的任何其他法律,包括《基本法》在內,都不可違反《憲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生動地比喻:「可以說《憲法》是母法,即是母親。《基本法》就是子法,即是兒子。」她強調《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涉及授權的概念,特區不存在剩餘權力。

《基本法》源自國家《憲法》

《基本法》直接源於《憲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實施《憲法》,其中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譚惠珠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應《憲法》三十一條,特別制定《基本法》。反映國家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

她強調《基本法》的序言已寫得好清楚,《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來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憲法》是制訂《基本法》的依據。

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完全是來自中央授予

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涉及授權。譚惠珠解釋:「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完全是來自中央授予,因此不存在剩餘權力的概念。在授權法下,中央擁有完整的管治權,中央是授權者,對被授權者亦具有監督權。」

中央擁有《基本法》解釋權及修改權

由於《基本法》是按中國法律制度來通過,與香港一直實行的普通法有所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法律解釋權,而修改權就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特區法院引用該條款時,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解釋前,須徵詢其下設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屬慎重決定

《基本法》實施以來,為了澄清《基本法》中一些根本性原則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進行過五次釋法。譚惠珠重申: 「根據《基本法》158條,《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經過了這五次釋法,可以看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輕易地解釋法律。是有需要時才進行解釋,過程是十分慎重。」

正確把握《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

《基本法》以至香港整個特別行政區,從一開始就是同《憲法》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憲法》屬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所以大家正確把握《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才能保證「一國兩制」在香港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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