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
國家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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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的發展方向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制定出來的。具體程序是在歷次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國家發展政策方針,之後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根據黨中央的決定,提出具體政策建議,再經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和表決後,成為全國執行的政策。
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於1921年7月舉行,正式宣告中國共產黨的誕生。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享有最高決策權和監督權。
從中共成立至上世紀七十年代,每屆的會議年期時間未有固定,會期有長有短。改革開放後,會議會期逐漸被規範,現時全體的黨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有六項職權:包括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修改黨的章程;選舉中央委員會
以及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簡稱中共中央總書記,是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出,中共總書記是中國共產黨的主要負責人,也是黨、政府和軍隊的最高領導人。
《黨章》規定,總書記任期與委員會相同,五年一屆,連任次數不限。依現行《黨章》,黨總書記也是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最高領導。
中共全國代表大會五年舉行一次,全會商議涉及的範疇包括: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央領導;為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和國家機構推薦領導人選;就經濟改革發展作出重大決策;推出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定出「五年規劃」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