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香港的政治體制

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權

政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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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那即是有哪些權?又是哪些機關行使這些權力?跟大家說說香港的政治體制。

首先要知道的是,中央對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這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源頭。

香港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機關在整個政權運作中,包括制訂公共政策、立法議程和政府運作,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

行政長官在政治體制中有核心地位, 比起其他官員的特別之處,就是只有他具有「雙首長」、 「雙重負責」的法律地位。

所謂「雙首長」, 指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同時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

而「雙重負責」,即是指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向中央述職報告;亦對特區負責。

我們常聽說的「三權」,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分屬於不同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特區政府是香港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並執行政策;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等。

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行使職權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

「行政主導」不表示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制約關係;在《基本法》中已規定了兩者之間的制衡關係。

例如: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才可生效;在特定條件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亦向立法會負責,包括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質詢等。

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同終審權。各級法院是特區的司法機關,行使特區的審判權,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機關亦須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

在《基本法》列明的香港政治體制,還包括區議會,屬非政權性區域組織,接受香港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

在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需要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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