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選舉制度
政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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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你知不知道是如何產生呢?那就要認識香港的選舉制度。
2021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提高特區治理效能。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修訂《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對新的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完善選舉制度的核心要素,是重新構建並增加賦權予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的職能是負責提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及選出行政長官、選出其中40名立法會議員,以及提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等事宜。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選委會由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每個界別300人。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每屆任期五年。
選委會委員由三種辦法產生,首先是當然委員,例如立法會議員、港區人大代表、港區政協委員等;由指定界別分組內的合資格團體提名產生,例如宗教界界別分組及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全數委員;另外亦由界別分組內的合資格團體投票人或個人投票人選出。
選委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委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委會委員擔任。
選委會在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的提名和投票過程,如何發揮職責呢?
由2022年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開始,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人。 行政長官由選委會一人一票不記名投票選出,須獲得過半數,即是超過750票才能當選。
至於立法會選舉,選委會負責選出指定數量的議員,及提名全部候選人。在2021年的立法會選舉,即特區成立之後第七屆立法會的議員數目增至90名,當中40名議員由選委會選出,30名由功能界別選出,20名由分區直選選出。無論循哪個界別參選,必須取得選委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人、不多於4人提名,即至少10個選委提名才可「入閘」。
在完善選舉制度後,香港亦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資審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包括主席,2至4名官守成員,1至3名非官守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