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國務院

認識國務院架構

國家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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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國務院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首長,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總理職權是《憲法》及《國務院組織法》賦予的,負責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可以簽署和公佈國務院令。國務院直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負責。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務院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大會議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和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領導和管理內政、外交和行政事務,包括編制和執行國家財政預算、城鄉建設、教育、科學、衞生、體育、計劃生育、對外事務、少數民族與華僑工作。

國務院直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所以每位總理必須作《政府工作報告》,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年一度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接受代表審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聽取工作報告後,將在會期內進行分組討論和審議,就工作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在 人大會議上進行投票以表決通過該年度的《政府工作報告》。投票結果是反映代表們對當年政府工作表現的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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