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香港:《香港國安法》概要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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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立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 總則
《香港國安法》包括6章合共66條,在法例的總則中列明幾項重點,包括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危害國家的行為和活動,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國家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依法保護香港居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特區需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
特區政府的職責
特區政府的職責主要在第二章列明,包括盡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和完善相關法律,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網絡等,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及宣傳,行政長官亦要就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並就履職情況提交年度報告、特定事項報告。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而特區政府需要就國家安全,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及多名紀律部隊首長,國安委的工作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協調相關工作,並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和問責。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影響。
警務處及律政司轄下均會設立相關部門,負責調查及檢控工作,國安部門開支與其他部門不同,只需經行政長官批准,由財政司司長從政府收入中撥出專款支付,不受有關法律規定限制,只須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是繼中聯辦、駐港部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後,第四個中央在香港設立的機構。
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派,負責中央與香港在國安事務上的協調,監督、指導香港國安事務,收集、分析情報,依法辦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
特定情況下 駐港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
當中第五十五條列明,當特區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發現力所不及時,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可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在這種情況,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立案偵查,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特區管轄,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亦須提供便利與配合,但相關人員須遵守全國性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儘早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至於相關案件的檢察及審判權,會交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這些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