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外交和對外事務

認識外交事務和對外事務的分別

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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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世界級城市,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夥伴維持緊密聯繫。不過要知道的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是否有權處理「外交事務」?

《基本法》第13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行使外交權力的機構。由1997年回歸至今,駐港特派員這個職位一直都是由資深外交官出任。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駐港特派員公署的職責是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協助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或經授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辦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辦的其它事務。具體包括:

協調處理特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事宜;協調處理國際組織和機構在特區設立辦事機構問題;協調處理在特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事宜。

處理有關國際公約在特區的適用問題;協助辦理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區與外國談判締結的雙邊協定的有關事宜。

協調處理外國在特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有關事宜。

承辦外國國家航空器和外國軍艦訪問特區等有關事宜。

中央政府授權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又包括哪些?例如,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此外,亦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你是否數得出,「中國香港」在哪些國際組織有會員身份呢?較為人熟悉的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亞太經合組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等。

中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特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

香港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香港目前在海外設有十多個經濟貿易辦事處,提高全球對香港獨特優勢的認識、促進香港的經貿利益,以及支援海外企業在香港拓展業務。

另外,外國在香港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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