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香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理據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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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有國才有家。」中國是我們的祖國,香港是我們自己的家園,維護國家安全,既是保護我們自己,亦是我們的共同責任。
香港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憲制上的責任
作為國家一部份,香港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憲制上的責任。
國家《憲法》第54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而《國家安全法》第11條亦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企業和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特別一提,當中第四條指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基本法》多條條文列出香港對國家安全的責任
《基本法》亦列明國家對香港擁有主權,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亦都有明文交代。
《基本法》第1、2及12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特區是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行高度自治,特區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18條中亦有列明,若果香港出現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基本法》第23條 涵蓋7項針對國家安全的罪行
不得不提,《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區政府針對7項有關國家安全的罪行自行立法,包括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活動。
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的工作負有根本責任,亦可按時勢需要,採取不同的措施處理。2020年,中央政府在國家層面訂立《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只針對4項罪行,香港仍有責任及需要為第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