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香港:《香港國安法》四類罪行與刑罰

《香港國安法》規管四類罪行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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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規管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干犯法例人士,刑罰主要分幾級,包括可判監3年或以下,5年和10年,最嚴重可判無期徒刑。

分裂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涵蓋3類行為,包括任何人或組織,策劃、參與或者實施,將香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其法律地位或將其轉歸外國統治,不論過程中有無使用暴力都屬違法。涉及分裂國家及煽動分裂國家的案件,根據法例,首要分子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者就判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

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指以各種手段推翻、破壞中國《憲法》及根本制度;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首要分子可判10年監禁至無期徒刑。要留意的是,煽動、協助、財物資助,都屬於犯罪,情節嚴重的話,可判5至10年以上監禁。

恐怖活動罪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恐怖活動,以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又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即屬犯下恐怖活動罪。具體的行為包括,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干擾公共設施及交通工具,相關行為若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可判處最高10年以上監禁至無期徒刑。特別一提,為恐怖組織提供金錢及培訓、宣揚恐怖主義都屬違法,情節嚴重者,違者會判5至10年監禁,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即屬犯罪,若請求或者串謀以上單位,直接或間接接受他們的指使、控制、資助,從事操縱香港選舉,嚴重阻撓政府政策,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對中國發動戰爭等行為都屬違法。而且以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憎恨都屬違法,刑期由3年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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