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香港:《香港國安法》有助鞏固「一國兩制」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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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的訂立,既有助香港特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亦兼顧到「一國」下「兩制」的差異。
2019年,由反修例風波引發香港發生大規模社會動亂,中央具迫切性完善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制度,過程中國家充份尊重「一國兩制」,並無削弱特區的「高度自治」。
健全國家安全體制 無損「一國兩制」
中央沒有直接把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納入附件三,反而特別為香港制定《香港國安法》,而且只限於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就是照顧到「一國兩制」的需要,從國家層面、以法律方式完善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既解決香港不能解決的問題,亦處理好國家有關法律和香港法律的銜接。《香港國安法》下,違法活動及罰則都有具體界定,亦顧及到香港實行普通法的原則。
《香港國安法》體現「港人治港」
《香港國安法》在行政、執法及司法方面充份體現「港人治港」。
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並由本港主要官員、特區警務人員組成,調查及檢控工作均由警務處及律政司執行,訴訟程序事宜都是按香港法律程序進行,除特定情況外,香港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項罪行有管轄權,審判由香港法院、法官處理,普通法的法治原則得到確認,中央政府只保留最終有需要的管轄權,駐港國安公署執法時需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法律。這些安排顯示中央政府尊重「一國兩制」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