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香港:《香港國安法》立法後還需要23條立法嗎?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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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的責任。根據《基本法》,特區有憲制責任按第23條的規定立法,《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應是相輔相成。
《基本法》第23條涵蓋7類罪行
《基本法》第23條涵蓋7類罪行,包括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5個罪類未被《香港國安法》涵蓋
雖然《香港國安法》已涵蓋《基本法》第23條中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但仍有5個罪類並未涵蓋,社會面對的國安風險更趨複雜。沒有針對性的法例,尤其是應對間諜行為,明顯是不足夠,故有需要盡快就第23條立法,堵塞相關國家安全的漏洞,也可更有效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問題。
特區政府應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
《香港國安法》當中的第7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並完善相關法律,亦即除了第23條立法外,特區政府也應檢討包括《社團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建立整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