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決定為香港度身訂做「港區國安法」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根據人大的決定,今次「港區國安法」立法過程,簡單來講分兩步走,即是先通過立法決定及授權,第二步就由人大常委會進行具體立法。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結合香港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之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直接公布實施。
分兩步走目的主要讓人大常委會有足夠時間制訂可以在香港直接實施的法律。過程中徵詢及聽取香港各界人士意見,包括特區政府、立法會主席、香港法律專家、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本法委員會等。
有人問,由國家層面為香港立法是否損害香港高度自治?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律政司、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認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港區國安法」不會削弱特區的高度自治。國家安全是中央管轄的事,特區仍然按照基本法行使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這 些都受到《基本法》保障。按《基本法》第 12 條,特區直轄於中央 人民政府,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當然有權作出有關規定。特區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 時,中央當然有權有責去解決。